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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促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25-05-14 17:53:06 发布用户: 15210273549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涉及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技术相互支撑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先后审结了全球第一例人工智能绘画著作权侵权案,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著作权侵权案。在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背景下,法院创造性地适用著作权法原理和规定解决相关纠纷,体现了司法中睿智探索的精神。

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新技术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发展,是我国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点领域。“十四五”规划提出,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以保护和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为重要宗旨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和创新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及国务院公布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分别强调要完善人工智能产出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建立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突出特点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与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需要进行大模型数据训练,而这些数据一般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未获得著作权授权时,容易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人工智能大模型数据训练著作权问题也因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之一。就制度规范而言,我国仅在部门规章层面作出原则性规定。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从国外立法实践看,《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关于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例外的规定可资借鉴。未来我国也可以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中引入上述著作权限制制度,以此维护人工智能开发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同时,明确合理使用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明确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不得使用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数据。

确立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针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知识产权侵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需要明确这类侵权表现形式和责任承担方式,尤其是明确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在责任划分和界定中,需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维护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平衡。在实践中,人工智能用户承担直接侵权的情形较多。人工智能服务平台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观过错的认定,则需要确定平台合理的注意义务。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表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负有建立投诉机制、提示潜在风险并进行显著标识的义务。为防止用户利用其平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生成和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作品,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必要的过滤义务。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借助人工智能,人们能够生成符合知识产权客体属性的智力成果,如作品和技术方案。我国近年来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案件也表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到司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AI绘画第一案”就是如此。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生成内容是“人机结合”的产物,人工智能只是人类从事智力创造的工具。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有利于实现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自然人智力成果的平等保护,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人工智能技术相互支撑。未来,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可以在进一步修改中扩充受保护的客体类型,同时明确相应的受保护条件。例如,专利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实质审查条件。除此之外,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权利限制和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等也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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